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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祖军律师 潘祖军律师,系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十年律师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有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潘祖军律师办理过数百件刑事、民商事案件...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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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潘祖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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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遗嘱继承法律风险问题与应对指南

一、遗嘱的有效条件及法定形式要求:

1、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具有遗嘱的能力。精神病人和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以遗嘱处置其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即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则即使以后恢复了行为能力则其所订立的遗嘱也应当是无效的,反之则在其订立了遗嘱后才丧失了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其此前所订立的遗嘱也是有效的。虽然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这一问题做过多的讨论,但认定一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的首要要点就是看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尤其是被继承人身患重病或卧病在床的情况,此时订立遗嘱时,最好能够让医院医生开具病人精神状态的证明或让主治医生在病历上写明立遗嘱的精神情况,当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邀请医生到现场进行精神状态和身体情况认定后,可以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若是普通人需要立遗嘱,且没有采取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这样从立遗嘱人书写的流畅度、遗嘱内容的逻辑性等各方面都可以显示出立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形。

2、所立遗嘱必须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立遗嘱人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容易引发争议。由于自书遗嘱往往是立遗嘱人在一个较为私密的空间,独自书写相关的遗嘱内容。秉承着中国人的传统思想,这样的“隐私”一般也不会找见证人来见证,故以后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继承人们质疑遗嘱是否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故此,建议那些只愿意自己订立遗嘱过程的当事人,可以采用一些辅助性工具,可以在自己书写遗嘱时架设一台录像器材,在订立遗嘱时全程进行拍摄,一方面可以证明遗嘱系本人亲自书写及签字,同时也可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对订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产生争议。另外,视频文件可以拷贝成光盘并保留原件,原件及光盘最好都与遗嘱一并长久保存,一旦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多一些佐证,说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威胁或者胁迫,明确并认可遗嘱效的力。

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内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据此规定,遗嘱所涉财产的范围应当仅限定为其个人的财产范围,因此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公司财产、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等并非属于或完全属于个人的财产,一旦被写入遗嘱中,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另外,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若被继承人有需要赡养的长辈或需要抚养的未成年人,则需要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也有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立遗嘱人在遗嘱的内容中必须明确、具体,避免出现文字含义歧异,写明保留相关的部分,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遗嘱的效力。

4、选择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各自有各自的特点,选择什么样形式的遗嘱,则对应决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需要采取相应的操作措施,一旦由于遗嘱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那么所立遗嘱很可能导致无效;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在实务中出现记录或者存储方式更为新型遗嘱的工具;如打印遗嘱、手机短信遗嘱、微信遗嘱、录像遗嘱、电子邮件遗嘱等。对于这些新型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属于何种性质类型的遗嘱,在我国《继承法》没有修订的情况下,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不同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嘱继承的“要式性”,对于新型遗嘱由于无法进行笔记鉴定,易被伪造或者篡改,使用新型遗嘱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故最好立遗嘱人依据《继承法》规定的上述五种方式来立遗嘱。

5、先后订立多份遗嘱后的法律效力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中国香港地区颁布的《遗嘱条例》第十三条也有相似的规定,“任何遗嘱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可以藉另一有效的遗嘱而撤销”。由于前后存在数份遗嘱所引发的遗嘱效力覆盖问题。因此,无论是中国大陆的《继承法》,还是香港《遗嘱条例》都明确规定如果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的情况下,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另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继承效力顺序上,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除非当事人订立的是公证遗嘱,否则在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后,必须立即销毁之前订立的遗嘱,以免影响了后订立遗嘱的效力,避免引起遗嘱继承纠纷。

二、遗嘱最主要的法律文件为遗嘱本身,遗嘱的设立每个要点缺一不可,但是事先需要一系列的准备或者辅助工作,制定完美的遗嘱计划,确保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得以排除。若客户如果需要以遗嘱方式传承财富,建议由专业的家族财富管理律师介入帮助,必要时可以设置遗嘱信托,像诺贝尔那样,将生前财产运用遗嘱信托设立遗嘱信托基金,代代相传。

专业家族传承律师主要可以从如下方面协助客户,立一份完整的专业遗嘱:

1、由于客户具有的家庭财产、个人财产复杂化、形式多样化、跨境化的特点,首先应该对财产情况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列明遗产范围是有效遗嘱继承的基础要求,然后各国或者地区法律适用分析与判断,规避遗嘱内容各国法律冲突规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内地的富裕阶层在境外拥有财产已经非常常见,家族财富的区域化、全球化的趋势特别明显,绝大多数高净值人群的资产种类之复杂、分布区域之广泛,防止遗漏遗产,注意明确注明兜底条款;另外对于财产进行处分也不可避免的涉及这些国家的继承法律,遗嘱作为遗产传承工具,其效力的认定及执行等问题,也将会涉及不同法律体系的规定;使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因此需要在订立遗嘱之前对各种财产进行科学、有效、系统地整理,确保这份遗嘱得以有效全面的执行,将是非常复杂的事情,专业律师团队需要全盘考虑且以一种谨慎态度来认真分析、识别处理相关财产及法律规定事宜。

2、根据客户的家庭人员情况,并及时与客户沟通,就家庭成员及非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特别是非婚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具体信息,并依法确认。

随着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尤其是再婚或者离异家庭,客户的家庭成员关系也变得非常复杂,可能会涉及到非婚生子及其他非家庭成员的问题,因此在订立遗嘱之前,也需要提醒客户对该部分信息进行详细的确认。

3、协助客户制定完善的立遗嘱计划,设计、起草、修改并完善遗嘱协议及相关辅助性配套文件。

根据专业家族律师代理继承案件的经验,高净值人群的遗嘱涉及金额高达上千万或上亿,对于遗嘱人来说,立遗嘱最难就是遗产分配;分配遗产是遗嘱最核心的内容,需要对遗产的分配事项作出充分全面详细的说明,且遗嘱受益人的情况一般也较复杂。一份不严谨的遗嘱文件可能会产生“一字差亿金”的可怕后果。因此,遗嘱协议等核心文件必须由熟悉继承法的专业家族传承律师进行设计、起草、修订、完善,同时最好辅助专业律师见证,最大程度上确保遗嘱继承的法律效力。

4、作为专业家族律师,必要时,可以提示客户选择遗嘱与信托相结合的方式,即运用遗嘱信托,并协助客户选择有国内外专业保障的信托机构,同时需要协助客户处理与理财专家、税务专家、会计师专业人士及信托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事务。

在西方国家,遗嘱信托被视为“坟墓中伸出的手”,即遗产委托人可以去世后仍然可以按照其遗嘱意愿操控信托财产的处理事宜。遗嘱信托在英美国家其实已经成为最常见的信托业务品种,由银行、信托机构以及律所提供相关服务。据权威机构显示,个人信托已经占到全部信托市场的70%左右;像诺贝尔、乔布斯以及欧美大的财阀家族都设有遗嘱信托,按照委托人生前意愿,运用和管理遗产,且利用遗嘱信托这一工具将财富传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而我国的遗嘱信托仍旧处于发展过程中。遗嘱信托的生效问题、受托人资格及履行问题、遗嘱信托到期日及提前终止等很多问题需要法律支持。比如,遗嘱信托生效应该于委托人死亡后,遗嘱生效后,遗嘱信托生效。同时,我国财产信托生效是以信托财产登记为前提的,但是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处于空白,现实中运行的多为资金形式信托。

采用遗嘱与信托相结合方式,我国大陆地区最近已经出现了“遗嘱信托”类的案例。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于遗嘱中载明将其全部财产或一部分,在死亡后,信托于“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遗嘱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具有按照委托人意愿管理和运用遗产、加强家族财产规划、避税、提供后代生活保障等优势,遗嘱信托是我国大陆地区家族财富传承的越来越重视的可信赖工具。

若是选择将金融资产在国内设立信托,则要考虑成熟。因为我国大陆地区民事信托刚刚起步,仅有几家信托公司具有相对成熟的国内信托经验,而专业家族律师会比客户更具有甄别各家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若客户选择境外信托,一般前提要求是信托的财产在境外,若客户选择的是境外信托公司,即便是世界著名的信托公司,则每一家公司的侧重点、审核客户的要求、信托费用的设置等许多问题也是千差万别,具有跨境信托经验的专业财富管理律师可以帮助客户迅速、有效地选择有保障且适合客户的专业信托机构。

遗嘱信托绝对不能缺乏专业律师参与,同时也需要相关专业人士的协助,由于各个信托公司的合同文本为标准的格式合同,尤其是境外大型信托公司,随便一份遗嘱信托协议就是几百页的英文文件,这让缺乏信托经验的客户根本完全无法了解并正确理解几百页的信托合同条款。若是国内客户需要和境外信托公司合作,那些深涩难懂的英文专业名词绝对会让客户望而却步。若客户不充分理解信托合同的内容,则对于整个信托的设立百害无一利。此时就需要聘请境内外信托经验的专业财富管理律师来与信托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与协谈。而信托经验丰富的律师不仅可以在签订信托合同前通过审阅信托公司的合同范本、适当调整信托合同条款,以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更可以在签订信托合同后,通过与信托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妥善沟通、审阅设立信托的相关法律文件、把控信托设立的风险等内容,最终保证客户按照其意愿妥善设立信托,已达到财富传承的目的,避免纷争及家族内斗。

5、协助客户对遗嘱执行人的指定、替代或者授权事宜;专业家族传承律师本身自己也可作为遗嘱执行人,并保存遗嘱协议等相关文本,对分割遗嘱提出具体方案。

遗嘱得以执行,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对于遗嘱执行人的选择与指定很大程度上决定遗嘱能否得到正确、全面的实施,遗嘱执行人可以是一个人或者多个人,甚至是专业信托机构,最好是指定多名遗嘱执行人,并注明遗嘱执行人的顺序,同时可以派遣遗嘱监督人来监督遗嘱执行人;需要指出的是最好指定专业家族传承律师来担任遗嘱执行人,由于遗嘱继承中,可能会涉及处理相关债权债务的事宜,必然需要律师的介入,防范遗嘱继承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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